江门蓬江法院审结8宗拼多多商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蓬法宣
4月1日,记者从江门蓬江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8宗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沙驰鞋业)起诉朱某、拼多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朱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28万元,拼多多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12月,沙驰鞋业偶然中在拼多多平台上发现朱某店铺展示和销售的男鞋及店铺页面装潢均显示沙驰鞋业多个注册商标,便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在朱某店铺下单购买男鞋。经对比,朱某店铺销售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沙驰鞋业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2021年2月,沙驰鞋业向拼多多发出律师函,要求平台提供朱某店铺经营者真实信息以及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扣押货款等必要措施。拼多多收函后要求沙驰鞋业继续补充相关资料,但沙驰鞋业未补充。朱某随后下架了被控侵权产品,拼多多对下架产品进行了禁售限制。
自2021年7月起,沙驰鞋业陆续将朱某与拼多多诉至法院,请求朱某立即停止侵权、拼多多关闭和删除侵权店铺链接并要求赔偿损失共达128万元。
蓬江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中被控侵权产品鞋子不是禁售、限售商品,拼多多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有赖于权利人的有效通知。沙驰鞋业向拼多多发出《律师函》投诉时,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具体定位及指向进行描述,拼多多并非司法机关,根据该函无法定位至具体侵权产品及链接,也无法立即做出产品是否侵权的判断,且沙驰鞋业并未按照平台要求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另外,根据商标用尽的原则,本案不能排除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购入后在平台上出售情形,权利人投诉时还应提供构成侵权的进一步证据。所以,沙驰鞋业的《律师函》不属于“有效通知”,不能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的网店经营范围与沙驰鞋业近似,其使用的标识与沙驰鞋业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一般消费者难以进行区分,其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沙驰商标已构成侵权。
拼多多是隶属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家“商家入驻模式”的第三方移动电商平台。朱某经营的两家男鞋店在入驻拼多多时,签订《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保证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拼多多未侵犯他人有关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经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朱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后果及范围、店铺规模和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最终,8案依法酌定判决朱某赔偿沙驰鞋业经济损失共28万元,立即停止侵害沙驰鞋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拼多多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驳回沙驰鞋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电商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因其面对数据繁多,监控困难,法律对此给予了特殊保护,即“避风港规则”。只有“有效通知”到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有效通知”,首先,在形式方面,法律虽然未对通知的形式有具体的要求,但是该通知应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为有效。其次,在内容方面,法律规定“有效通知”应包含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初步证据应当包含权利人的权利来源、涉嫌侵权产品的具体定位及指向。同时,对于商标侵权,还应排除“商标用尽”原则,即若侵权行为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系其向权利人购买,则权利人无权禁止其销售行为,该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