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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使用“茅台”字样 拆了店招还得再赔钱

茅台酒可以喝,“茅台”的招牌可不能随便用。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常熟某酒业商行因擅自将“国酒茅台”、“MOUTAI”作为其门头店招装潢,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余元。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茅台”等商标的持有人。今年2月,原告公司发现常熟某酒业商行在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MOUTAI”及“国酒茅台”等标识,该标识与原告公司特许专卖店的装潢高度一致。 原告公司认为,常熟某酒业商行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酒业商行是经原告特许的茅台酒专卖店,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相关装潢、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在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店铺门头、店招、装潢、广告宣传中的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常熟某酒业商行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许可,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对原告的商标权构成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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